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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遺囑說你不能繼承,就真的不能繼承嗎?法院提醒:繼承權不是一句話就能剝奪】

資產傳承規劃中,很多長輩會以為:
 

「我立了遺囑,想給誰就給誰。」

「我在遺囑寫某個子女或孫子女不孝,他就不能繼承。」

「只要不分給他,他就拿不到。」
 

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6 號判決提醒我們:
 

遺囑可以表達意願,

但不能任意跨越法律底線。
 

本案中,被繼承人生前立下公證遺囑,將多筆不動產分配給部分子女及孫輩,並在遺囑中表示,某些代位繼承人對其有不敬、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因此不得繼承。
 

後來,遭排除的代位繼承人提起訴訟,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,並主張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。
 

法院最後怎麼看?
 

法院確認:原告的繼承權存在。

關鍵在於,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,要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,不能只靠遺囑裡一句「不孝」或「不得繼承」。

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:

第一,繼承人確實對被繼承人有「重大虐待或重大侮辱」情事。

第二,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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