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【遺囑也不能剝奪的繼承權:特留分,是法律留給家人的最後底線】
資產傳承規劃中,很多人以為:
「我立了遺囑,財產就可以完全照我的意思分配。」
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判決提醒我們:
遺囑可以安排財產,
但不能任意剝奪繼承人的基本保障。
本案中,被繼承人生前留下公證遺囑,主張部分代位繼承人對其有不敬、重大虐待或侮辱,因此不得繼承,並將高額不動產遺產分配給其他家族成員。
後續,遭排除的代位繼承人提起訴訟,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,並主張遺囑分配已侵害其特留分。
法院最後認為:
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,不能只靠遺囑一句話決定。
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,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:
第一,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重大侮辱情事。
第二,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。
而且,剝奪繼承權涉及繼承人重大財產利益,必須嚴格認定。家庭爭執、情緒性發言、關係疏遠,未必等於法律上的重大虐待或重大侮辱。
法院因此確認原告的繼承權存在。
更重要的是,法院也認為,遺囑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,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。若遺囑分配使特留分不足,繼承人可以依法行使扣減權,請求回復其應受保障的最低份額。
最後,法院判決部分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。
這個案例給資產傳承規劃者三個重要提醒:
第一,遺囑不是萬能工具。
遺囑可以降低爭議,但如果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,仍可能被法院部分否定。
第二,想排除繼承人,證據必須非常完整。
不是家人不常探望、不合、言語衝突,就一定能認定喪失繼承權。若要主張重大虐待或侮辱,必須有具體事實與證據支撐。
第三,傳承規劃要同時處理「分配意願」與「法律底線」。
長輩想照顧特定子女、孫子女,或想排除某些家族成員,都需要先檢查:
是否侵害特留分?
是否有代位繼承人?
遺囑理由是否具體?
不動產登記是否可能被塗銷?
未來是否會引發確認繼承權或特留分扣減訴訟?
根基提醒您:
真正穩健的資產傳承,不是把所有財產寫進遺囑就結束。
而是要讓遺囑、特留分、代位繼承、家族溝通、不動產登記與稅務安排,全部放在同一張圖上檢查。
傳承不是只問「我要給誰」,
還要問「法律允許我怎麼給」。
好的遺囑,不只是表達長輩心意,
更要能經得起法院檢驗,避免下一代陷入更深的家族訴訟。
資料來源:根基智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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