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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情切割、股權賣出,就不會有贈與稅嗎?未上市櫃股票最怕「價格不相當」

2026年8月11日
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:未上市櫃股權讓與如果低於合理價值,即使雙方簽了買賣契約、不是想送人,仍可能被認定為「以贈與論」。因為稅法看的是客觀上的代價是否顯著不相當,不是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送人的意思。

家族企業或高資產家庭在做股權移轉時,常常以為:

「我不是送給他,我是賣給他。」

「我只是想結束關係,把股權切乾淨。」

「雙方有簽買賣契約,也有成交價格,應該就不是贈與。」

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提醒我們:

稅法看的,不只是你叫它買賣,還要看價格是否合理。

本案中,原告於108年9月24日,以每股13元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3,568,478股給買方公司。

問題是,國稅局查得該公司股票每股市價明顯高於13元。原處分先以企業價值評價報告書所載每股20.28元計算,認定低價讓與差額屬於「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」,核定贈與總額25,978,520元,應納贈與稅2,377,852元。後來復查階段,國稅局又查得同時期另有每股25元的實際交易價格,若依25元重算,差額更高;但因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,仍維持原核定。

原告主張,自己不是要贈與,而是因為感情關係破裂,想切斷雙方財產與工作連結。她也主張自己是在資訊不對稱下,被對方提供的負債與虧損資料誤導,才以每股13元出售。

但法院最後沒有採納。

法院認為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的「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」,是法律上的「視同贈與」。重點在於客觀上是否有低價讓與財產的事實,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想送人的意思。判決引用函釋指出,只要財產移轉具有法定情形,即使沒有贈與意思表示一致,仍須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。

法院也指出,原告本身是該公司創始人之一,並擔任副總經理,負責公司業務,且知悉公司出售廠房及基地後產生巨額資產利得。法院認為,原告身為管理階層,對公司經營與財務情形難以主張完全不知,不能僅因對方提供的表格或手寫負債,就認定其誤以為每股淨值只有約13元。

最後,法院認定,本案判斷核心在於「客觀上的代價是否顯著不相當」,而不是原告個人的感情因素或主觀動機。既然客觀上存在低價讓與財產的事實,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,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、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,均被駁回。

這個判決對資產傳承規劃有三個重要提醒:

第一,未上市櫃股權不是你說多少就多少。

未上市櫃股票沒有公開市場價格,所以國稅局會看每股淨值、企業評價報告、同期實際交易價格,以及是否有外在客觀因素影響價格。如果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合理價值,即使雙方簽的是買賣契約,仍可能被認定差額部分「以贈與論」。

第二,主觀上不是贈與,不代表稅務上不會視同贈與。

很多家族企業股權移轉,是為了分家、退股、感情切割、接班安排或關係重整。但稅法不一定只看你的動機。如果客觀結果是「某人用明顯偏低價格取得高價值股權」,國稅局就可能認為其中差額具有贈與性質。

第三,家族企業股權移轉,一定要有估值證據。

尤其是未上市櫃公司,只要涉及親密關係、家族成員、前配偶、子女公司、控制公司、關係企業,就更要小心。交易前應該先準備:公司淨值計算、會計師股權評價報告、同期交易價格資料、價格折讓理由、公司營運風險資料、董事會或股東會紀錄、付款金流證明。

根基提醒您:

股權傳承不是只要簽一份買賣契約就安全。

真正安全的股權移轉,必須讓「交易價格、公司價值、付款金流、移轉目的、關係人背景」全部經得起檢驗。

尤其未上市櫃公司股權,最容易發生一個問題:

帳面上是買賣,

稅務上卻被認定是贈與。

資產傳承規劃不能只問:

「我要賣給誰?」

「價格雙方同意就好嗎?」

更要問:

「這個價格能不能說服國稅局?」

「有沒有客觀估值報告?」

「是否低於同期交易價格?」

「是否可能被認定為顯著不相當代價?」

「差額會不會變成贈與稅稅基?」

傳承不是把股權移出去就結束。

傳承是要讓每一次股權移轉,都能在法律、會計、稅務與家族治理上站得住腳。

不要讓一場原本想和平切割的股權交易,最後變成千萬級贈與稅風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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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:根基智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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